近日,农业农村部在其官方网站上,发布了有关《2020年国家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 》的通知。大家事先了解以下有关今年的免疫内容。
首先是免疫病种:包括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小反刍兽疫、布鲁氏菌病、包虫病。
其次是免疫种类和区域:
高致病性禽流感:对全国所有鸡、鸭、鹅、鹌鹑等人工饲养的禽类,进行 H5亚型和 H7亚型高致病性禽流感免疫。对供研究和疫苗生产用的家禽、进口国(地区)明确要求不得实施高致病性禽流感免疫的出口家禽以及因其他特殊原因不免疫的,有关企业按规定逐级报省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批准后,可不实施免疫。
口蹄疫:对全国所有猪、牛、羊、骆驼、鹿进行 O型口蹄疫免疫;对全国所有奶牛和种公牛进行 A型口蹄疫免疫。此外,内蒙古、云南、西藏、新疆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对所有牛和边境地区的羊、骆驼、鹿进行 A型口蹄疫免疫,广西对边境地区牛羊进行 A型口蹄疫免疫,吉林、青海、宁夏对所有牛进行 A型口蹄疫免疫,辽宁、四川对重点地区的牛进行 A型口蹄疫免疫。除上述规定外,各省可根据评估结果,自行确定A型口蹄疫免疫动物种类。
小反刍兽疫:对全国所有羊进行小反刍兽疫免疫。开展小反刍兽疫非免疫无疫区建设或已退出免疫的省份,可不实施免疫。
布鲁氏菌病:在布鲁氏菌病一类地区,对除种畜外的牛羊进行布鲁氏菌病免疫,种畜禁止免疫;各省根据评估结果,自行确定是否对奶畜免疫,确需免疫的,养殖场可向当地县级以上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提出申请,逐级报省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备案后,以场群为单位采取免疫措施。在布鲁氏菌病二类地区,原则上禁止对牛羊实施免疫,需免疫的,养殖场可向当地县级以上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提出申请,逐级报省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批准后,以场群为单位进行免疫。
包虫病:在包虫病流行区,对种羊进行程序化免疫,对新生羔羊、补栏羊及时进行免疫。
猪瘟、高致病性猪蓝耳病:各地应执行国家防治指导意见有关要求。
对于疫苗的相应种类,具体目录如下:
国家批准使用的有关疫苗目录
一、高致病性禽流感
1.重组禽流感病毒(H5+H7)三价灭活疫苗(H5N1 Re-11株+Re-12株+H7N9 H7-Re-2株);
2.重组禽流感病毒(H5+H7)三价灭活疫苗(细胞源,H5N1 Re-11株+Re-12株+H7N9 H7-Re-2株);
3.重组禽流感病毒(H5+H7)三价灭活疫苗(H5N2 rSD57株+rFJ56株,H7N9 rGD76株)。
二、口蹄疫
1.口蹄疫O型灭活疫苗;
2.口蹄疫O型合成肽疫苗;
3.口蹄疫A型灭活疫苗;
4.口蹄疫O型-A型二价灭活疫苗;
5.口蹄疫O型-A型二价合成肽疫苗。
三、小反刍兽疫
小反刍兽疫活疫苗。
四、布鲁氏菌病
1.布病活疫苗A19株;
2.布病活疫苗M5株;
3.布病活疫苗M5-90株;
4.布病活疫苗S2株。
五、包虫病
羊棘球蚴病基因工程苗。
除此之外,本通知还说明了,省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可根据本辖区内动物疫病流行情况,增加实施强制免疫的动物疫病病种和区域,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最后,农业农村部还提到了监督管理方面的事情,大家可以看看。
对拒不履行强制免疫义务、因免疫不到位引发动物疫情的养殖单位和个人,要依法处理并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各级畜牧兽医机构要加强对辖区内强制免疫疫苗生产企业的监督检查,严格执行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GMP)有关规定,进一步规范疫苗生产行为。全面实施兽药“二维码”管理制度,加强疫苗追踪和全程质量监管,严厉打击制售假劣疫苗行为。
中国兽医药品监察所组织实施疫苗质量监管工作,对疫苗质量进行监督检验,对生产企业实行督导检查;进一步强化强制免疫疫苗采购、使用环节的质量监督检验。